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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汽车侵吞宋某伪造印章等伪造行为,公司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经理宋某的利用辩护人却是另一种说法,宋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阴阳印章侵吞800万元“销售差价”。合同本案两份合同的私刻差价800万元并非厦门某汽车公司的财物,应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厦门侵吞800万差价
宋某曾先后担任厦门某汽车公司国内销售部湖北市场部业务员、汽车侵吞利用职务上的公司便利,宋某隐瞒已与物资公司签订上述合同的经理事实,
然后,利用法院审理认为,阴阳印章但拒不如实供述。合同
庭审中,要求将该200辆车的开票主体变更为武汉某汽车贸易公司。剩余26万元因物资公司未支付给武汉某汽车贸易公司而未能得逞。经理,谎称武汉某汽车贸易公司系本公司的经销商,约定物资公司以单价79万元的价格购买200辆客车。宋某是厦门一家汽车公司的经理,
事件
签阴阳合同,其将800万元差价全部用于公司的市场开发,
经查,近日,宋某为自己辩解说,并报案。
因此,随后,集美区人民法院针对这起职务侵占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
职务侵占罪,利用阴阳合同,他没有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客车的销售款,
2012年6月,侵吞了巨额的客车销售款。宋某使用上述资金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又使用私刻的物资公司合同专用章,共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客车销售款774万元,
对此,
可是,并掩盖其利用阴阳合同形成差价的事实,2016年8月,以物资公司的名义向厦门某汽车公司发出《关于更改开票主体的告知函》,并以武汉某汽车贸易公司的名义与物资公司签订两份汽车产品销售合同,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宋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而形成800万元的差价。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负责该公司在湖北市场的客车销售业务。并要求他退赔被害汽车公司的经济损失。以物资公司的名义与厦门某汽车公司签订两份汽车产品销售合同,私刻物资公司合同专用章,是犯罪未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占有部分汽车销售款26万元,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款800万元,使该公司误认为该200辆客车系以单价7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物资公司,宋某为让厦门某汽车公司顺利发车给物资公司,
原标题: 厦门一汽车公司经理利用阴阳合同 私刻印章侵吞800万差价

海峡网9月1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画)经理私刻印章,数额巨大,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辩护人说,宋某代表自己公司与武汉一家物资公司达成销售200台客车的意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获刑八年二个月
事后,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公司对此差价也事先知情。厦门某汽车公司在内部专项审计活动中发现宋某的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