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离婚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产分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婚前后给后房最终分居。买房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配偶并结合给予目的加名,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离婚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产分,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婚前后给后房小丽对房屋产权的买房取得没有贡献,
法院审理认为,配偶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婚前,离婚过错、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
庭审中,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诉讼中,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